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推动绿美汕尾生态建设,持续推进乡村绿化美化,改善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生态宜居绿美乡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外乡村绿美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
第三条【立法原则】乡村绿美坚持构建党委领导、政府引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遵循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系统谋划、因地制宜、示范引领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绿美组织领导,将乡村绿美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加强建设和管护经费投入,协调解决乡村绿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乡村绿美建设,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和督导检查。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乡村绿美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绿美建设。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将乡村绿美建设纳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编制乡村绿化实施方案、调剂苗木供给和种植技术指导。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乡村绿美建设相关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等群团组织应当积极参与乡村绿美建设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委会职责】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开展乡村绿美建设,依法办理本村绿美公共事务和推进本村绿美公益事业,鼓励和引导村民参与乡村绿美建设工作。
第七条【全民参与】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每年全国植树节和省市义务植树活动月,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调动社会组织、志愿者和社会各界人士参与乡村绿美建设。
县、镇两级人民政府组建绿美技术服务团队,指导乡村绿美工作。
第八条【多元投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财政支持、村级组织统筹、受益主体付费、社会资金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投资、捐助等形式,支持、参与乡村绿美建设。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为乡村绿美产业发展提供融资、保险等金融服务。加强林业碳汇项目开发和储备,支持并引导乡村参与林业碳普惠项目。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开展乡村绿美建设关键核心技术、重大工艺设备研发、优良林草种苗培育等科技创新活动,培育发展绿美新质生产力。
第九条【绿美宣传】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乡村绿美建设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经验,树立典型,提高全社会参与乡村绿美建设的意识和能力。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对乡村绿美建设加强公益性宣传和舆论引导,营造乡村绿美建设的良好氛围。
第十条【建设导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扩绿、兴绿、护绿”为主线,夯实绿美乡村的绿色根基,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作出贡献。
乡村绿美以生态宜居和富民增效为导向,注重与乡村业态相融合,科学发展特色林果、花卉苗木、木本粮油、药材等经济林木,促进乡村增绿、农民增收。
第十一条【建设规划】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村绿美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绿美建设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村绿美主管部门编制乡村绿美建设规划应当遵循自然规律,体现地方特色,兼顾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与村庄规划相衔接。
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绿美地图,有序推进乡村绿美建设。
第十二条【绿化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绿化用地,保证乡村绿美建设规划的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绿美用地。因工程建设等确需征用、占用绿美用地的,建设单位必须恢复同等量的绿美用地。
承担绿美责任和任务的单位缺乏绿美用地的,可与其他单位联合绿美,也可委托属地镇人民政府落实绿美场地,所需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绿美资金】承担绿美责任和任务的部门、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绿美建设及养护资金,并保证绿美建设及养护资金专款专用。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把绿美所需费用列入项目总投资概(估)算。
第十四条【绿美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质量精准提升,优化林分林相,提升山边、水边、路边、镇村边、景区边绿化美化品质,开展村旁、路旁、水旁、宅旁植绿活动。
鼓励选用乡土珍贵树种、四季景观树种、经济果树,营造混交林进行造林绿化,优化林种、树种结构,提高造林绿化质量,营造多层次、多树种、多功能和多效益的乡土阔叶树为主的乡村绿美生态格局。
第十五条【特色绿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绿美汕尾生态建设和乡村振兴“连带成片”示范片区规划,建设森林乡村、绿美古树乡村和绿美红色乡村,开展乡村片林、景观通道、庭院绿化、乡村绿道、绿美小公园建设,统筹推进乡村绿美建设。
第十六条【村庄绿化】镇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绿化、量力而行,加强村庄绿化美化,逐步提高村庄绿化覆盖率,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的绿色生态村庄,通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因地制宜建设公共绿地。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村庄,开展一村一公园建设。
第十七条【庭院绿美】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并引导村民庭院栽植果蔬、花木,因地制宜构建乔灌草花藤多层次绿化体系,融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文明乡风、家风、民风培育,促进绿美庭院建设。
第十八条【生态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草地、湿地等资源,加强对野生动植物特别是具有科学、经济和文化价值的珍稀濒危物种、重要经济物种及其自然栖息繁衍生境以及小微湿地、历史遗留矿山的修复;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防止外来有害生物入侵,加强生物病虫害防治工作,提升乡村生态系统稳定性,维护生态安全。
第十九条【古树名木保护】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在乡村绿美建设中加强对乡村的古树名木的管护工作。
第二十条【红树林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红树林保护工作。红树林资源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红树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管护机制】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村绿美管理维护机制,加强网格员(护林员)队伍建设,明确日常巡护监测工作职责,完善管护工作绩效考核机制。
第二十二条【责任分工】乡村绿美建设与管护实行区域责任分工负责制,按照下列规定划分责任:
(一)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农田防护林、荒山以及乡村公路,村内及其周边,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边属于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区域内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穿越镇、村的铁路,由铁路主管部门负责;穿越镇、村的县道及以上普通公路、高速公路两侧及其用地区域,分别由辖区内的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专用铁路、公路,由专用单位负责;
(四)自留山、自留地,由经营者负责;
(五)国有林场、集体林场经营区内,由该林场经营者负责;
(六)机关、团体、学校、驻汕部队、工矿及其他企事业单位辖区内,由本单位负责;
(七)村庄建设区公共绿化区域,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通过各种形式取得乡村绿美承包权的,由绿化植被所有人或者通过协议明确的乡村绿美管护责任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绿美产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立足区位优势和资源条件,优化绿美产业布局,培育和壮大市场主体,优化营商环境,发展特色绿美产业,延伸和强化绿美产业链、价值链,促进绿美产业融合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持续推进绿美品牌建设;搭建绿美产品交易平台,提升优质绿美产品经济价值。
第二十四条【绿美文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各类经营主体依托本地绿美资源,推动乡村旅游、休闲度假、森林旅游、森林康养等产业融合发展,培育乡村绿美新产业、新业态、新动能。
鼓励支持开发具有汕尾特色的生态文化产品,孵化培育生态文化产业,利用丰富的森林、湿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人文资源,建设高品质的自然教育基地、森林体验馆等,打造汕尾自然教育特色品牌。
第二十五条【智慧绿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乡村绿美信息化和智能化,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北斗导航等技术在乡村绿美工作中的应用,发展智慧绿美。
第二十六条【集体绿美经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培育新型集体绿美经营主体,支持开展多种经营,探索集体绿美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健全乡村集体绿美资产监督管理机制,提高村集体自我发展和经济保障能力。
第二十七条【人大监督】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通过视察、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绿美建设工作的监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乡村绿美建设工作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行政监督】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指导、督促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乡村绿美建设工作。
第二十九条【村民监督】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支持村民委员会依法将乡村绿美建设工作的有关行为规范、权利义务、评价奖惩等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开展村民自治。村民有权查询和监督乡村绿美建设工作开展、资金使用等情况。
第三十条【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乡村绿美建设成果,有权对损害、破坏乡村绿美建设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公布投诉电话、举报信箱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受理对破坏乡村绿美建设行为的投诉、举报,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十一条【责任转致】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渎职责任追究】违反本条例规定,乡村绿美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乡村绿美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责任区内盗伐滥伐林木、破坏绿化用地行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
(二)不履行建设和管护职责或者履行建设和管护职责不力;
(三)不履行生态保护职责或者履行生态保护职责不力;
(四)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间,影响扑火救灾的;
(五)在乡村绿美建设规划、设计审批、种苗供应、检查验收、考核评估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六)挥霍浪费、挪用绿美资金的;
(七)违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特殊区域】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据本条例规定做好乡村绿美建设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参照本条例关于镇人民政府职责的规定做好乡村绿美建设相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参照本条例关于村民委员会的规定协助做好乡村绿美建设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条例施行】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