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作《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强调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
针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受到严重破坏,纪律废弛,个人主义、无政府主义思想泛滥,党内政治生活极不正常的现象,中央决定向全党重申党内政治生活的一些基本准则。1980年2月,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并向全社会公布。《准则》总结了历史上党内政治生活的经验教训,把党章的有关规定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具体化,提出12个方面的要求:坚持党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坚持集体领导,反对个人专断;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坚持党性,根绝派性;要讲真话,言行一致;发扬党内民主,正确对待不同意见;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同错误倾向和坏人坏事作斗争;正确对待犯错误的同志;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不准搞特权;努力学习,做到又红又专。《准则》的公布和施行,对于恢复和健全党内民主、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严肃党的纪律、促进党的团结,保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决议》从根本上否定了“文化大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错误理论,对一些重大历史事件和重要历史人物作出了实事求是的评价,科学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历史经验。《决议》指出,中国共产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历史,总的说来,是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下,领导全国各族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并取得巨大成就的历史。《决议》实事求是地评价毛泽东的历史地位,充分肯定毛泽东思想作为党的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的伟大意义。《决议》指出,毛泽东是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是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战略家和理论家。他的功绩是第一位的,错误是第二位的。《决议》将毛泽东晚年的错误同毛泽东思想加以区别,指出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决议》对毛泽东思想多方面的内容和活的灵魂--实事求是、群众路线、独立自主作了科学概括,强调毛泽东思想是党的宝贵的精神财富,它将长期指导我们的行动,必须继续坚持毛泽东思想,以符合实际的新原理新结论丰富和发展党的理论。《决议》的形成,表明中国共产党对自己包括领袖人物的失误和错误采取郑重的态度,敢于承认,正确分析,坚决纠正,从而使失误和错误连同党的成功经验一起成为宝贵的历史教材。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审议通过了新党章。这些文件对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保证全党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统一具有重大意义,开启了党的组织制度建设的新篇章。
建立健全党的代表大会制度。1980年7月,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开好县、市、州党代表大会的几点意见》和《关于地方各级党代表大会有关选举若干问题的暂行办法》。这两个文件的贯彻执行,对于健全地方各级党代表大会制度,恢复党内民主生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党的十二大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实现了制度化。1985年2月,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若干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对党的代表大会制度作出比较全面的规定并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之后,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党代会制度也与时俱进,不断修订完善,成为党的一项带根本性的组织制度。
建立健全党的集体领导制度。1980年8月,邓小平强调,各级党委要真正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大问题一定要由集体讨论和决定。决定时,要严格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一人一票,每个书记只有一票的权利,不能由第一书记说了算。集体决定了的事情,就要分头去办,各负其责,决不能互相推诿。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关于中央书记处、党的十二大关于中央总书记的设置及其职能规定,都是加强党的集体领导的重要制度设计。党的十三大后,建立中央政治局常委向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全会定期报告工作的制度;建立中央政治局、政治局常委会、中央书记处的工作规则和生活会制度,使集体领导制度化,加强对党的领导人的监督和制约。从中央到基层的各级党的委员会,都认真落实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推动了党内民主的发展,保障了各项改革事业的顺利进行。
建立健全党内差额选举制度。《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首次提出党内差额选举问题。党的十三大首次以差额选举方式产生了中央委员会、中央顾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88年3月,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暂行办法》,要求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的代表,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委员、常务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并对差额的比例、候选人产生的程序等也作了相应的规定。此后,各省区市对所辖的市县及基层组织党的代表大会实行差额选举的办法也作出了规定。1990年6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推动党内选举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健全组织生活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恢复与发扬党的优良传统的一个重要问题。1981年8月,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县以上领导干部生活会制度的通知》,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党委常委除了必须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参加组织生活外,同时要坚持每半年开一次党委常委(党组)生活会。1990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对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规范对象、主要内容、基本形式、召开时间、会议准备、整改措施等作出明确规定。随着规定的贯彻落实,民主生活会的质量逐步提高,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得到加强。
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是对党员进行经常性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方法。1988年12月,中共中央批转中央组织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在试点的基础上,各地区各部门分期分批开展了这项工作。到1991年底,全国绝大多数基层党组织对党员进行了一次民主评议,有的搞了第二次、第三次。许多地方和单位制定了民主评议党员的具体规定和实施办法,使这项工作开始走上经常化、制度化的轨道。
(连载来源:《中国共产党组织建设一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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