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日报讯 (记者 刘佳伦 通讯员 蔡春婷)“真是太感谢了,没有彭法官的认真负责,我也不可能这么快拿到赔偿款……”近日,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向海丰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彭泽川赠送了一面写有“捍卫正义、维护公平,卿心为民、铭记天下”的大红锦旗,感谢其公正办案,为民解忧。
2023年3月4日7时许,被告黄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原告陈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陈某某受伤住院治疗。被告黄某驾驶的车辆在其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经海丰县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黄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陈某某无责任。原告陈某某受伤之后在黄江医院、彭湃纪念医院共住院治疗38天,产生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系列损失。因赔偿事宜未果,陈某某将黄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海丰县人民法院。
受案后,承办法官彭泽川查阅案卷发现,原告陈某某按法律规定理应起诉该保险公司在汕尾的分公司,而不是其省公司。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彭泽川向原告释法告知其应找该保险公司在汕尾的分公司提供对应保险单,再前来法院更改起诉对象。经原告提交的情况说明获悉,原告陈某某两年前身患甲状腺癌,治疗后家庭经济十分困难,上有身患白血病的母亲,下有三个年幼孩子,全家经济来源仅靠原告一人工作支撑。原告在此次交通事故受伤后身体不适,目前已失业在家休养,急需赔偿款缓解家庭困境。最终,承办法官彭泽川依法判决黄某及保险公司赔偿陈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合计4万余元。判决后承办法官彭泽川积极做好判后答疑工作,保险公司对判决心服口服,第一时间把赔偿款支付给原告帮助其家庭解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