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日报讯 (记者 邓帼梅 通讯员 史小君)3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陈高明等14人涉黑案依法作出二审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诈骗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陈高明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陈庆明等其他1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至二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没收个人财产或罚金等附加刑。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起,陈高明等人为垄断货运生意,以家族血缘为纽带,陆续招揽、笼络刑满释放、社会闲散人员,以暴力手段威胁、恐吓、殴打货运同行,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以陈高明、陈庆明、陈城焜为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03年至2016年期间,该组织非法垄断客运专线,成立“地下执法队”,多次驱赶、殴打出租车司机,纠集一百多人手持钢管、砍刀等器械威胁、恐吓,掀翻、打砸出租车;为扩大生意版图,纠集多人持械打砸绣花厂,导致多名员工受伤,工厂停业倒闭;霸占私人合法土地成立海丰县光大货运有限公司,豢养打手加入该货运公司,拦截、扣押没有把货物交由其公司承运的车辆;纠集多人着统一标识,持木棒、铁棍、关刀等器械与新开张的货运公司进行斗殴;为非法占用农用地,以发展种养畜业的名义,成立泰源种养畜业有限公司,非法私征、倒卖土地,获取非法利益;为攫取巨额非法利益,通过诈骗返乡投资者,强迫村民买卖土地使用权,长期霸占、非法倒卖村集体土地。该组织欺行霸市,垄断经营,逞凶斗狠,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审法院认为,以陈高明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陈高明、陈庆明、陈城焜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他各成员应当对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