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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警示 汕尾这些违反森林防火行为被曝光(第一期)
  • 2024-09-28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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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广东省将进入森林特别防护期,秋冬季节气候干燥,林下可燃物多,加之国庆、重阳等节日即将到来,各类活动密集,森林火灾风险明显上升,我市森林防灭火工作始终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通过以案说法、以案释法、以案普法、以案育人,提醒大家在林区、公园等游玩时,务必注意森林防火!

案例一

2023年10月26日,陆丰博美镇村民林某兰在博美镇狐狸坑山的荔枝林焚烧树叶,违反《陆丰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告》。2023年11月24日,林某兰主动到博美派出所接受询问,对其未经许可野外违规用火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因林某兰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下的命令的违法行为,博美派出所对林某兰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决定给予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4年1月16日,陆丰桥冲镇溪碧村发生森林火灾,经查,该火灾系人为用火引发,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当地检察院批准逮捕。

案例三

2024年3月19日,市城区公安接到汕尾市城区应急管理局预警信息,捷胜镇得道庵后山头附近发生山火。接报后,城区公安捷胜派出所立即组织警力,联合森林警察大队警力、捷胜镇政府工作人员、应急消防人员前往开展处置工作。经各方全力扑救,当日16时许明火被扑灭,现场无人员伤亡,当场查获1名野外违规用火违法人员王某(女,56岁,汕尾市城区捷胜人)。经调查,王某对其非法携带香烛、纸钱上山祭祖引发山火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违法人员王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案例四

2024年3月23日,海丰县公平镇应急救援队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公平镇五联村委会紫微坑村荒埔着火,救援队立即组织扑救,联合公平派出所警力将山火扑灭。公平派出所民警将引发山火的违法嫌疑人洪某海(男,38岁)传唤至公平派出所接受调查。经审查,违法行为人洪某海对于3月23日下午到上述地址割草整修其祖墓,期间抽烟解乏,将烟头随手丢弃在山上引发火情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违法行为人洪某海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案例五

2024年3月24日,海丰县陶河镇坣头村委与下边村委交界处一山坡发生山火。经陶河派出所和县森林大队调查走访,当晚抓获违法人员吴某銮、吴某琼、吴某洲、吴某展、吴某杰(均为陶河村村民)。经查实,吴某琼等人对违反《海丰县人民政府禁火令》,私自携带蜡烛、香支、火种上山祭祖,而引发山火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公安机关依法对吴某琼、吴某銮行政拘留10天并处罚款,对吴某展、吴某洲、吴某杰处以其他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人人有责。森林特别防护期间植被干枯、天干物燥极易引发森林火灾风险,森林火灾风险等级保持在高位,森林防火形势非常严峻。希望广大群众以案示警、以案为鉴,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共同守护汕尾的绿水青山。

目前

是森林防火的关键时期

汕尾林业局提醒大家

务必做到森林防火“十不要”

1、不要携带火种进山

2、不要在林区吸烟、用火把照明

3、不要在林区内狩猎或放火驱赶动物;

4、不要在山上野炊、烧烤食物;

5、不要在野外烧火取暖

6、不要烧山、烧荒、烧田埂草、堆烧等;

7、不要在林区内上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8、不要让老、幼、弱、病、残者参加扑火救援;

9、不要让特殊人群和未成年人在林区内玩火;

10、不要乘车时向外扔烟头。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守护绿水青山是我们共同的责任,如在林区发现火情,请及时拨打12119、110或119报警,报告火情发生地、火势等,为保证自身安全,不要盲目尝试灭火。

来源:平安汕尾城区、平安陆丰、平安海丰、陆丰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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