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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陆河法院发布一起典型失信案例 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还款义务
  • 2024-03-27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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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陆河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通过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释法说理,说服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还款义务。

基本案情

张某某受汪某某雇佣到陆河县某地帮一户居民建房。工作过程中,因架子倒塌导致张某某受伤。双方未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张某某诉至法院。陆河法院依法判决汪某某赔偿张某某人民币38169.1元。

判决生效后,汪某某迟迟未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张某某遂向陆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陆河法院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文书,并积极与汪某某沟通联系,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汪某某仍无动于衷。

近日,汪某某经传唤到法院,执行干警继续做其思想工作,敦促其履行法定义务,但汪某某坚持声称“无力履行”。执行干警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并告知其如果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将可能被采取限高、失信等强制措施。最终,慑于法律的威严,汪某某当场表示愿意还款,并于当天履行了还款义务,案件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随着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失信惩戒已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仅是法律的强制规定,也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应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内如实申报财产、履行义务。否则,将依法受到严惩。本案中,限高、失信措施有力震慑了被执行人,最终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切实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汕尾日报记者 刘佳伦

通讯员 朱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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