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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红海湾塔岭村石兰山发生山火 嫌疑人曾某某被公安依法拘留
  • 2024-04-01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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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30日下午,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田墘街道塔岭村石兰山发生山火。接报后,市公安局红海湾分局立即组织警力协同相关部门赶赴现场开展扑火工作,并迅速组织调查山火火源。经过详细的走访调查及现场勘察,办案民警成功锁定违法嫌疑人身份。3月31日0时,违法行为人曾某某(男,31岁,汕尾城区凤山街道人)被依法传唤到田墘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审讯,违法行为人曾某某对引发山火一事供认不讳,现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清明临近,请广大群众遵守消防安全和火灾防控规定,不携带火源火种、易燃易爆品进入林区,在祭扫过程中不使用明火、不吸烟、不燃香点烛、不焚烧纸钱,严防火灾事故,警方将持续强化野外违规用火巡查管控力度,对违反森林防火规定,引发森林火灾的,将依法予以惩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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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据平安红海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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