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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交警查处一起交通违法行为
  • 2025-03-17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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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日报讯(记者 张文滨 通讯员 陈少岳) 交通规则是保障道路安全的基石,可总有人漠视法律法规,将他人生命安全置于险境。就在近日,汕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区大队民警查处一起“无证驾驶+酒驾 肇事逃逸”的交通违法行为。

36820分许,杨某酒后(二次酒驾)无证驾驶一小型轿车,在市区红海大道灶物码头路段行驶时,先后碰撞到停放在路边的两部小型轿车,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某驾车逃逸。汕尾交警市区大队在接到报案后,立即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并迅速确定肇事者杨某身份,在市公安局相关警种的协助下,在城区抓获杨某。经对杨某酒精呼气检测,其达到酒驾标准。

经调查,杨某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因其他原因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现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并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后驾车逃离现场。杨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办案民警对杨某依法作出行政拘留20日、罚款5500元的决定。


相关法律链接:

交通肇事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驾驶证记12分。

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已构成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酒驾醉驾标准:

血液中酒精含量:20mg/100ml≦酒驾﹤80mg/100,醉驾≧80mg/100ml。饮酒驾驶=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罚款10002000 一次记满12分;再次饮酒驾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罚款10002000 拘留10日以下;醉酒驾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追究刑事责任 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和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追究刑事责任 终生禁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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