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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交通执法严打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
  • 2026-03-10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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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日报讯 (记者 彭子珍)春运以来,我市交通执法部门持续开展全市道路运输领域集中专项整治行动,聚焦非法营运、违规经营等突出问题,在重点区域开展高频次执法检查。近日,交通运输执法部门通报2起典型案例,警示从业人员守法经营。

案例一:未取得许可非法运输危险货物案

2026年1月13日,汕尾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国道G236线海丰第一城路段开展日常稽查时,查获张某驾驶的粤A4J***轻型厢式货车。该车从中石化汕尾城区裕丰中心站(梧围加油站)运载2500升柴油,计划运往海丰县海城镇汕尾市华大实验中学。经现场核查,当事人张某无法提供该车《道路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运输证明,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经调查取证,认定当事人张某使用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粤A4J***轻型厢式货车,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处罚决定。

相关法律法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危险性及典型性

当事人使用非专业运输车辆,非法运输2500升易燃柴油,车辆缺乏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且运输路线途经人员密集区域,加之当事人无相关运输许可及应急处置能力,极易引发柴油泄漏、起火爆炸等安全事故,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执法人员在此警示: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需取得完整资质并使用专用车辆;加油站等相关单位需严守安全责任,从源头防范违规行为;广大群众发现可疑运输行为请及时举报。我局也将持续严打此类违法行为,坚守安全红线,全力守护公共安全。

案例二: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擅自改装案

2026年1月20日,汕尾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海丰收费站出口开展日常稽查时发现吴某驾驶鄂D08***重型半挂牵引车、鄂DA***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从广州运载邮政快递至汕尾。经现场检查,鄂DA***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车辆尺寸为:(长)15.24米×(宽)2.55米×(高)1.52米,与该车《道路运输证》登记车辆尺寸:(长)13.94米×(宽)2.55米×(高)1.52米不相符,经营者涉嫌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

经调查取证,认定吴某所属公司荆州市某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鄂DA***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处罚决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性及典型性

当事人所属公司擅自改装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车辆实际长度较登记长度超出1.3米,改装后车辆操控性、稳定性下降,且运载邮政快递行驶,易因车身过长、转向不便引发追尾、侧翻等交通事故,危及驾乘人员及过往交通参与者安全,同时可能损坏道路设施。执法人员在此警示:物流企业需严格遵守车辆管理规定,严禁擅自改装营运车辆;从业人员要严守安全底线,杜绝违规改装行为。我局也将持续加大稽查力度,严打车辆改装违规行为,守护道路运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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