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日报社官方网站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政文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请勿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 2026-03-12 09:36
  • 【字体:    

汕尾日报讯 (记者彭子珍)2026年1月16日,市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汕尾市城区汕尾大道城区交警大队公交站执法检查时,发现曾某驾驶粤NC****小型轿车从汕尾市城区运载2名乘客往海丰县粤运汽车总站。经现场调查及乘客陈述,该趟行程系司机通过路边招揽到该乘客,双方约定本次车费为每人15元,到达目的地后付费给司机,当事人当场不能出示该车《道路运输证》又无法提供其他有效证明。

经调查取证,认定当事人曾某存在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使用粤NC****小型轿车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参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 2021年版),经查询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当事人此违法行为属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违法程度一般,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相关法律法规: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八条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害性: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是扰乱客运市场秩序的典型违法行为。此类“黑出租”脱离行业监管,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无保障,驾驶员未经过从业资格培训,服务质量和乘客安全均存在重大隐患。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或服务纠纷,乘客往往因无正规票据、无法追溯车辆信息而难以维权。同时,非法营运车辆以低成本无序竞争,挤压合规巡游出租车生存空间,破坏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损害行业整体形象。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请勿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1,773,250,592,000 51386a6624a14adfaad9633310bea783

主办单位:汕尾日报社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汕尾日报网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44120190010

主办单位:汕尾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汕尾日报社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举报电话:0660-3374567
汕尾日报网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44120190010
违法和不良信息、涉未成年人有害信息举报电话:0660-3387883   邮箱:swrbxmtb@163.com
粤ICP备13051037号  粤公网安备 44150202000069号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开普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