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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用水行为、维护供水秩序、打击盗窃自来水及破坏供水行为的通告
2024-05-20 19:33           来源: 汕尾广播电视台          发布机构: 访问量: 【字体:   打印

为依法严厉打击盗窃城市公共供水违法行为,维护供水秩序,确保城市供水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联合汕尾粤海水务有限公司在汕尾市区范围内对盗窃自来水等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及对象

针对汕尾市区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生产、经营以及其它各类建设用水的情况,进行逐户稽查,依法打击违法违章用水户,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未经汕尾粤海水务有限公司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私接管道的。

2.绕越汕尾粤海水务有限公司用水计量装置盗水的。

3.私自拆除、伪造、开启用水计量装置封印进行盗水的。

4.拆除汕尾粤海水务有限公司用水计量装置后直通盗水的。

5.以改装、损害、倒装、回拨和填埋封盖等方式使供水计量装置减少计量或无法计量的。

6.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通盗水或造成自来水水质污染的。

7.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盗水的。

8.破坏城市公共消防设施,擅自使用城市公共消防栓取水的。

9.破坏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表井等设施的。

10.汕尾粤海水务有限公司员工内外勾结,为他人盗水提供条件或帮助的。

11.用其他方式盗用城市公共供水或破坏公共供水设施的。

二、处置方式

1.对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盗窃或故意损坏城市公共消防栓、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它附属设施等违法行为,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根据《城市供水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2.盗水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隐瞒真相骗取批准或擅自改变用水性质造成汕尾粤海水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教唆他人盗用城市公共供水、为他人盗水提供便利条件或帮助,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以暴力、威胁、谩骂、侮辱等方式阻碍工作人员开展正常用水检查工作,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黑恶势力的,依照扫黑除恶的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有违法用水行为,情节较轻的,由汕尾粤海水务有限公司报告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城市供水条例》及相关文件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5.长期不交水费或恶意拖欠水费的单位和个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主动到汕尾粤海水务有限公司营业厅或线上缴清所欠水费(含代收的污水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逾期不交的,汕尾粤海水务有限公司有权暂停供水,并通过法律途径追缴欠费,同时在相关媒体进行曝光,清查所欠水费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6.在开展打击涉水违法行为工作中,相关部门要强化反腐责任意识,如发现中共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组织、参与或教唆他人进行涉水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及时将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市纪委监委。对跑风漏气、串通包庇、隐匿不报、销毁问题线索等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举报和奖励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有权向汕尾粤海水务有限公司举报盗窃自来水行为(举报电话:0660-3200808)。经查证属实后,由汕尾粤海水务有限公司按规定予以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切实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  汕尾粤海水务有限公司

202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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