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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档案查阅利用指引

事项名称

婚姻登记档案查阅利用指引

设定依据

《汕尾市档案馆馆藏婚姻登记档案档案利用办法》

申请条件

需持个人有效证件以及单位介绍信等证明文件

办理材料

1.个人利用的,需婚姻当事人持本人身份证,说明利用目的,经本馆审核同意后可直接进行利用。
2.婚姻登记机关、公检法部门利用的,需持单位介绍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等(介绍信上需注明经办人姓名以及档案利用范围与目的),经本馆审核同意后可利用相应的婚姻档案。
3.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利用的,需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律师证,说明利用目的,经本馆审核同意后方可利用相应的婚姻档案。

办理部门

档案利用与信息化部

办理地点

汕尾市政府大楼二楼汕尾市档案馆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

0660-3361725,0660-3363725

办理流程

 提出查档申请→核验申请材料并进行查档登记→检索档案→审核所需档案→复印提供利用→结束

注意事项

疫情防控期间,需全程佩戴口罩,出示健康码,并配合做好信息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