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档案查阅利用指引
事项名称 婚姻登记档案查阅利用指引 设定依据 《汕尾市档案馆馆藏婚姻登记档案档案利用办法》 申请条件 需持个人有效证件以及单位介绍信等证明文件 办理材料 1.个人利用的,需婚姻当事人持本人身份证,说明利用目的,经本馆审核同意后可直接进行利用。 办理部门 档案利用与信息化部 办理地点 汕尾市政府大楼二楼汕尾市档案馆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 0660-3361725,0660-3363725 办理流程 提出查档申请→核验申请材料并进行查档登记→检索档案→审核所需档案→复印提供利用→结束 注意事项 疫情防控期间,需全程佩戴口罩,出示健康码,并配合做好信息登记。
2.婚姻登记机关、公检法部门利用的,需持单位介绍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等(介绍信上需注明经办人姓名以及档案利用范围与目的),经本馆审核同意后可利用相应的婚姻档案。
3.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利用的,需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律师证,说明利用目的,经本馆审核同意后方可利用相应的婚姻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