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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法善治,润泽民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以来,汕尾法院坚持人民至上、司法为民,聚焦民生关切,以严格公正司法促推法典精神落地生根。为进一步加强民法典的宣传教育,汕尾中院发布一批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围绕未成年人在学校受伤、短视频平台侮辱他人、民间借贷遭遇“砍头息”等社会热点问题,通过一个个鲜活裁判生动呈现民法典在定分止争、保障民生、引领社会风尚等方面重要作用,以司法之力“典”亮群众美好生活。 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 案例一:黄某诉巫某甲、巫某乙、汕尾某小学、某保险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学校未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依法应对学生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案例二:张某诉罗某名誉权纠纷案 ——短视频平台发布侮辱言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三:詹某某诉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借款时“先转后返”实为“砍头息”,依法应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5日下午,汕尾某小学体育课自由活动期间,巫某甲不慎将黄某撞倒,造成黄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时,体育老师应其他同学要求前往操场旁边的器材室拿取运动器材而未在现场。事故发生后,该老师第一时间将黄某送往学校保健室,但保健师未在岗。后来家长到校后将黄某送医。黄某起诉请求巫某甲及其监护人巫某乙、汕尾某小学、某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典型意义 本案凸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过错推定规则在校园侵权案件中的适用价值。本案中,在体育课自由活动期间,任教老师因故离开现场,对学生嬉戏冲撞风险未能进行现场管控,学校未能举证证明已充分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裁判清晰界定了学校对八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负有更高标准的管护义务,厘清了致害方监护人监护责任与学校教育管理责任,既依法救济未成年人受损权益,又督促学校筑牢校园安全防线,实现未成年人全方位司法保护,具有同类案件示范引领作用。 案例二:张某诉罗某名誉权纠纷案 ——短视频平台发布侮辱言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 张某与罗某因情感问题产生矛盾。罗某多次通过微信、短信对张某进行威胁,多次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对张某进行侮辱性的言辞攻击及辱骂视频,特别是发布的视频中不仅公开张某的个人照片,还在视频标题中公开张某姓名、住址及工作地点。罗某的行为导致网友恶意评论张某,张某社会评价降低,对张某的名誉产生严重影响。张某主张罗某的行为致使其情绪抑郁,产生失眠焦躁等不良身心反应,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短视频平台名誉权侵权的典型案例。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罗某因情感纠纷,在短视频平台发布侮辱性言论并擅自披露张某姓名、住址、工作地点等个人信息,借助网络传播效应造成张某社会评价贬损。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认定罗某构成名誉权侵权,判令其在涉案短视频平台公开发布经审核的致歉声明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裁判划定了网络空间的言论法律边界,明确了网络侵权的针对性救济方式,对引导公众理性处理矛盾、规范网络表达行为、保护公民人格权益具有良好的法治示范与教育意义。本案也警示网络平台经营者应依法履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管理义务,对“按键伤人”的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积极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案例三:詹某某诉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借款时“先转后返”实为“砍头息”,依法应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詹某某与李某某系朋友关系。李某某因资金周转向詹某某借款80000元,并约好利息。李某某借到款的同日即向詹某某转账1600元,实际收款78400元。事后,李某某向詹某某出具借条载明借款本金为80000元。借款到期后,李某某未按时还款。詹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某偿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李某某表示其借款当天已向詹某某转账1600元作为利息,其实际借款数额为78400元。詹某某称转账1600元系李某某向其兑换现金所支付的款项,但未能举证证明。 典型意义 “砍头息”是出借人预先将部分或全部利息从借款本金中扣除,致使借款人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低于书面凭证记载的本金借款。民间借贷时,出借人常通过“砍头息”行为变相提高资金回报率,试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明确了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借条上的“白纸黑字”不能对抗真实的资金流向。本案中,出借人虽足额支付借款,但借款人随即在未实际使用资金的情况下将部分款项返还出借人,该行为虽非典型地在借款本金中直接预先扣除利息,但借款人未实际占用该部分资金,其实质等同利息预先扣除,法院依法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本案警示借贷双方应本着合法、公平、互利、共赢的原则签订借款合同,特别是借款人,需审慎防范预先扣除利息的行为,亦需增强证据意识,妥善保管好借贷合同、转账凭证等重要证据,以便在权益受损时能够有效采取法律手段依法维权,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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