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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全省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力度加大,新收一审毒品犯罪案件数量有所下降,毒品犯罪高发态势得到一定程度遏制。 广东各级法院严格履行刑事审判职责,依法惩治毒品犯罪,对依法该判处重刑和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重刑和死刑。 2015年全年新收一审毒品犯罪案件28100件33473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的3923人,重刑率为16.55%,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近一倍。 2016年1至5月新收一审毒品犯罪案件9277件11526人,同比分别下降15.69%和11.68%;审结8595件10172人。 广东高院公布5宗毒品犯罪典型案例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5宗毒品犯罪及吸毒诱发的严重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1王良成、王良武等制造毒品案 【提示】制造毒品氯胺酮数量特别巨大,依法判处重刑 【基本案情】2011年6月初,王良成与田念毡共同出资,纠集田富生、田晃荣等人制造氯胺酮(俗称“K粉”)。6月中旬,尝到成功制毒的甜头后,王良成与田念毡两人再次纠集团伙制造氯胺酮89千克。6月下旬,王良武找到王良成、田念毡商议,由王良武出资150万元,租赁一养鸭场共同制毒牟利。 案发后,公安机关分别在田富生与田念毡的家中查获氯胺酮5962克、1.22克,在鸭场内查获氯胺酮201.75千克,含氯胺酮成分的晶液混合物651.6千克、液体143.1千克、晶体14.7千克等,另查获制毒辅料和制毒工具一批。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良成、王良武、田念毡、 田富生等人共同制造毒品数量特别巨大,行为均已构成制造毒品罪。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情节、地位和发挥的作用,依法对被告人王良成、王良武判处死 刑,对田富生、田念毡判处死缓,其余同案人依法被判处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十五年不等的刑罚。 此案经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2016年3月4日,被告人王良成、王良武被依法执行死刑。 【警示】全省法院将始终坚持对毒品犯罪从严惩处的方针,重点打击制毒、大宗贩毒等源头性毒品犯罪、跨境走私大宗毒品犯罪和毒情严重地区毒品犯罪,对其中涉案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分子,坚决判处重刑甚至死刑,充分发挥刑罚对毒品犯罪分子的威慑作用。 案例2蔡谦制造毒品案 【提示】制造冰毒数量特别巨大,依法判处死刑;明知制毒仍窝藏,需承担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2013年10月初,被告人蔡谦为牟利,购买了一批制毒工具及原材料麻黄碱,在与同案被告人张美芹共同居住的家中独自制造冰毒,两人将制成的冰毒藏匿在家中三楼天台。同年12月29日,公安机关将蔡谦、张美芹抓获,并在其住宅旁边荔枝园缴获毒品冰毒16袋,净重共计15132.2克(经鉴定,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69.58g/100g)、可疑液体一罐,毛重16.7千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及制毒工具一批。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蔡谦制造毒品的数量高达15132.2克,含量高达69.58%,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张美芹明知是非法制造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窝藏,其行为已构成窝藏毒品罪。据此,依法对被告人蔡谦判处并核准死刑,对被告人张美芹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此案经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2016年6月23日,被告人蔡谦被依法执行死刑。 【警示】在对“12.29”系列案的审判工作中,各级法院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方针,对毒枭 以及制贩毒品数量大的犯罪分子,坚决判处重刑或者死刑,同时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从宽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 罚。针对该村普遍存在的家庭成员共同参与毒品犯罪的现象,法院在查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的基础上,准确分清罪责,确保不枉不纵、罚当其罪。 案例3孔桂芳教唆他人吸毒案 【提示】教唆未成年人吸毒,依法从重处罚 【基本案情】2013年5月,被告人孔桂芳(时年17岁)在“红桂坊”酒店一客房吸食冰毒时,怂恿、教唆没有吸毒史的16岁黄某兰与其一起以“溜冰”的方式吸食冰毒,致黄某兰染上吸毒恶习。 【裁判结果】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孔桂芳教唆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教唆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孔桂芳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能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教唆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孔桂芳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警示】据统计,2015年我省新发现的吸毒人员中,18岁至35岁人群占比高达75.6%,而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亦有2329人,占新发现吸毒人员总数的2.6%。对此,法院加大对引诱、教唆、欺骗、容留他人吸毒等毒品“末端”犯罪的惩处力度,防止“损友”害人害己。 案例4陈俊良利用网络贩卖毒品案 【提示】利用微信进行毒品交易获刑 【基本案情】2015年10月16日,被告人陈俊良通过手机微信联系买毒人员陈伟霞,收到微信转账500元(含车费人民币200元)后,按约定到酒店将毒品交给陈伟霞。公安人员当场从陈俊良身上缴获其携带的甲基苯丙胺0.33克、氯胺酮(俗称“K粉”)0.59克、用于贩毒联系的小米牌手机1部,从陈伟霞处缴获刚买来的甲基苯丙胺1袋0.53克。 【裁判结果】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俊良贩卖 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陈俊良因贩卖毒品被抓后,从其身上缴获的毒品亦应当计入贩卖数量。鉴于陈俊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 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据此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俊良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警示】近年来,利用互联网实施毒品犯罪的现象日益增多,涵盖了各个环节。据统计,2015年全省法院共审结利用网络和其他渠道实施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零星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类毒品犯罪案件8669件,占同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案件结案总数的64%,加大对涉网络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刻不容缓。 案例5龙伟升故意杀人案 【提示】吸毒致幻杀死两人,罪行极其严重被判死刑 【基本案情】2013年6月12日9时许,被告人龙伟升在家中吸食毒品后出现幻觉,用拳头殴打其75岁的老母亲李某英,抓住李某英的头部撞向硬物,并用木棍猛击其的头、背等处,致李某英颅脑损伤死亡。期间,龙伟升还将李某英的脑组织挖出来放在家中神台上供奉。 当天下午,龙伟升在家附近遇见同村75岁村民王某英,用拳头打、用脚踢踩其头部和身体,并用砖头猛敲王某英头部,致其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龙伟升吸食毒品产生幻觉后持械杀人,致二人死亡,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且社会危害性极大,又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依法应从重处罚。据此,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龙伟升死刑。 此案经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2015年7月21日,被告人龙伟升被依法执行死刑。 【警示】据统计,2015年,全省共发生因吸毒致幻引发肇事肇祸事件422宗,杀人、放火、绑架、故意伤害等严重恶性案件36宗。虽然部分人员实施违法行为与其精神障碍性症状有关,但因吸毒系自陷性行为,故应属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应判重刑的要坚决重判。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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