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15执异55号 汕尾市城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本院审理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汕尾市城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3日作出(2022)粤15执异55号补正裁定书,补充裁定如下:(2022)粤15执异55号执行裁定书中“西门安置区十一栋3号”一律更正为“西门安置区十三栋3号”;“西安小区十一栋3号”一律更正为“西安小区十三栋3号”。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2022)粤15执异55号裁定书同时发生效力。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何助理 联系方式:0660-3378311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