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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15执异41、42、43、44号 汕尾市城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本院审理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汕尾市城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黄文章、刘俊贤、杨义德、吴明鑫分别向本院提出异议,因本案在执行异议审查期间,本院已解除对案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案外人异议请求事项已解决,本院于2023年10月27日分别作出(2023)粤15执异41、42、43、44号执行裁定书,终结对本案的审查。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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