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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5执异9号执行听证通知书

发布时间: 2021-01-25 11:17:47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听证通知书

2021)粤15执异9号

广东增城汇商贸易有限公司、

广东省增城市物业开发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和顺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增城汇商贸易有限公司、广东省增城市物业开发公司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旺业地产(深圳)有限公司提出异议,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28日上午10点在本院四楼执行指挥中心举行执行听证会,公司应当准时参加听证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

     《执行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条 经人民法院确定参加听证的人员,有义务出庭参加听证。异议人、听证申请人无正当理由缺席的,视为自动撤回异议或申请请求。听证相对人无正当理由缺席的,不影响法院听证程序的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联系人:郑法官、许助理    联系电话:0660-3368705

     邮寄地址:汕尾市城区腾飞路2号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听证须知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的与听证相关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自然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或者通行证、护照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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