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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打通企业注销瓶颈,增强府院协调联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数据共享,推广电子送达,优化申请方式 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市场监管局共建数据共享机制,实现包括商事登记数据、商事登记影像档案、送达承诺在内的信息数据的交互。 在送达方式上,大力推广邮箱等电子送达,商事主体承诺同意电子送达的,人民法院、市场监管部门优先向其填报的电子送达地址进行电子送达。 破产清算案件管理人或者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可通过网上申请的方式,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或者强制清算企业的注销登记。 二、进一步推进破产程序终结企业简易注销登记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企业,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管理人应持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以及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等,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无需提交清算报告。 三、进一步推进强制清算终结企业简易注销登记 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企业,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清算组应持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并予以注销登记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无需提交清算报告。 四、简化营业执照、公章无法缴回或者未能接管情况办理手续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或者强制清算的企业,因企业营业执照遗失、管理人或者清算组未能接管等原因而无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缴回营业执照的,可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省级公开发行的报刊发布营业执照遗失作废或者未能接管的声明,并由管理人或者清算组作出书面说明,在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时无需再向企业登记机关缴回营业执照;因企业公章遗失或者未能接管等原因,无法在企业注销登记相关文书材料中加盖企业公章的,由管理人或者清算组对该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加盖管理人或者清算组印章即可,无需再加盖企业公章。 五、完善企业分支机构、对外投资的处理方式 企业设有分支机构、对外投资设立子企业的,应由管理人或者清算组在破产清算、强制清算程序中将其处理完毕,再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企业注销登记。但是,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或者强制清算企业的债权人或者股东(出资人)表决,不再对分支机构或者对外投资设立子企业进行处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根据管理人申请,以及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注销企业登记通知书办理企业和其分支机构注销登记。企业注销登记后,子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人民法院不得以该子企业可自行清算为由不予受理。 管理人或者清算组在申请办理企业的分支机构、对外投资设立的子企业注销或者变更登记过程中,应按照企业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管理人或者清算组的决定书。如因企业公章遗失或者未能接管等原因,致使无法在有关登记申请文书材料中加盖企业公章的,可参照本意见前述有关规定,加盖管理人或者清算组印章即可,无需再加盖企业公章;相关登记申请材料需要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由管理人负责人或者清算组负责人签字。 六、推进股权被质押或者冻结等企业注销登记 人民法院经破产清算程序认定企业资不抵债并宣告破产的,可以认定企业股东持有的股权无处置价值。上述股权处于质押或者冻结状态的,人民法院应当出具协助注销企业登记通知书,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管理人的申请,以及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通知书办理注销企业登记手续。 企业商事登记被冻结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七、规范破产重整企业变更股东登记 破产重整企业因出资人权益调整需要变更股东事项,但企业原股东持有的企业股权被质押或查封的,由人民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管理人可持案件受理裁定书、批准重整计划裁定书、指定管理人(清算组)决定书以及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到商事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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