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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矛盾纠纷的诉源治理和多元化解,优化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促进司法公正,进一步深化执行案件繁简分流改革,推进实现“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目标,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关于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执前督促履行及和解应当遵循实体解纷、案结人和事了理念,结合案件类型、申请执行标的、社会影响等实际情况,组织双方当事人和解、督促当事人主动履行、完成执前辅助工作、促进执行质效提升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条 全院各业务部门应强化立案、审判、执行协调理念,信息共享,共商对策,促进立审执长效协作。 第三条 执行局设立执行事务中心,负责执前督促履行及和解工作。 第四条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案件及本院移送执行的案件,除生效法律文书系公告送达、有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等紧急情况的案件外,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执前督促履行及和解程序。 第五条 执行事务中心在收到申请执行材料或者移送执行材料,应当进行立案前甄别,将符合条件的案件交立案庭以“执诉前调”案号导入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管理平台,立案庭立案后两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交执行事务中心办理。 第六条 执行事务中心收案后,确定承办人在三日内完成相应的初次和解工作。 对初次和解成功的,转立执行案件后由该承办人继续负责处理。 对初次和解不成的,交回立案庭以“执保”案号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立案,并再次流转回执行事务中心。 第七条 执行事务中心收案后,应在收到案件三日内通过网络查控系统等途径查找义务人财产线索,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财产查控工作完成后,由原案件承办人及时联系并督促义务人主动履行义务,并送达《执前督促履行告知书》。 第八条 执前督促履行期限不得超过十五天,如果义务人未按时履行,但有和解意愿的,可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和解期限不得超过十五天。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和解期限的除外。 第九条 经执前督促履行达成和解的,按照第六条第二款处理。 经执前督促履行义务人仍不履行或者明确表示不履行的,案件承办人启动下一阶段工作。 第十条 对于网络查控和线下调查发现义务人存在不动产、机动车、机械设备等财产的,案件承办人应及时组织双方完成议价。议价不成的,承办人应在十五日内进行执前财产评估和委托鉴定,并张贴查封公告、告知未知权利人公告,案件需要拍卖财产的,应在执前和解阶段张贴强制搬迁公告。上述程序完成后,转立执行案件,并流转到普执团队办理。 对于线上未查询到财产的案件,应及时进行线下调查;异地案件应在十五日内发出事项委托,委托异地法院进行调查。经线下调查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按本条第一款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向申请人释明,暂缓申请执行或分段申请执行。申请人坚持申请强制执行的,转立执行案件,由该承办人继续负责处理。 第十一条 在民商事案件诉讼过程中,审判部门应将《收款账户确认书》交由提出金钱给付的当事人填写确认。 审判部门在送达金钱给付内容的裁判文书时,应向义务人一并送达《收款账户确认书》及《自动履行提示》。 第十二条 本规程未作规定的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以及本院有关规定处理。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者上级法院作出新规定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程由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自动履行提示 2.诉求金钱给付收款账户确认书 3.执前督促履行通知书 附件1 自动履行提示 义务人未按生效判决(裁定)指定的期限和方式足额履行义务,导致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移送追缴诉讼费的,执行法院将依法启动对义务人的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除依法计算申请执行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以外,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义务人将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应付款项汇入权利人确认的收款账户,必须以附言、摘要或者用途等形式,备注生效判决(裁定)案号及款项性质。 附件2 诉求金钱给付收款账户确认书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原告与被告纠纷一案,案号为(202)粤03号,我方确认诉求的金钱给付内容收款账户如下: 开户行:(具体到银行所在地级市) 户 名:(须申请执行人本人账户) 账 号: 如上述收款账户信息需要变更,我方承诺将第一时间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由此导致的法律后果由我方自行承担。 原告/被告: 日期: 附件3: 执前督促履行通知书 : 原告与被告纠纷一案,本院作出判决书/调解书,已于20年月日发生法律效力。 为避免你(单位)迟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你(单位)产生不利影响,并负担不必要的额外费用,现向你(单位)下发执前督促履行通知书,请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积极向债权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逾期不履行,且未能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经人民法院立案强制执行的,可能承担以下法律后果: 1.承担迟延履行利息等额外费用; 2.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可能将你(单位)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对乘坐高铁、飞机、贷款、招投标、机关单位招录、消费等产生重大不利后果,并影响相关信用评价; 3.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或者对抗执行的,将被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进入执行程序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 如积极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可以向本院申请出具《自动履行生效证明书》。 特此通知。 二○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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