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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款发放公示 (2023)粤15执721号 本院在执行李俊鹏案过程中,需向涉案财产(渔船)保管人汕尾市通发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发放保管费用人民币97898.75元。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的通知》的规定,现将向汕尾市通发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发放执行款的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2024年9月13日至2024年9月15日。 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向汕尾市通发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发放执行款人民币97898.75元。 特此公示。 联系地址:广东省汕尾市城区腾飞路78号执行一庭 邮 编:516600 联 系 人:范文康 联系电话:0660-3366445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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